《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商务领域信用立法工作,并建设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落实《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做好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基础工作,准确记录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促进建立属地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指导意见》还要求,引导企业运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贴息等事项的信用记录预审制度,鼓励行业商协会和交易当事人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扩大信用服务业市场需求。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借助企业资质、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评估认证,促进信用服务企业规范发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来源:法制网 文/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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